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3民初7579号
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306。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3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街11号。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7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