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6506号
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01-306。
法定代表人:刘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2008、2009室。
法定代表人:周星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东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世茂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路××的房屋。
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