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901号
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935027,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306。
法定代表人:刘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以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306的不动产进行了担保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