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321号
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935027,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306。
法定代表人:刘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779989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西大道8号创研中心207室。
法定代表人:倪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名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306的办公用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