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75号
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306。
法定代表人:刘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庄东宁。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2872号。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