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403号
原告:孔某,男,191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乡小孔集村9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18********。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人民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3X536G7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孔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陵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为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孔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