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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陵分公司;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3379号 原告:袁某,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陵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人民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3X536G73。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袁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月7日14立案。原告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