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176号
原告:孔某,男,191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乡小孔集村9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18********。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陵县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人民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3X536G7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孔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陵县分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孔某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因起诉主体错误,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孔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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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