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5802号
原告:***,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兴路34号1栋1单元14楼1414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华路88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