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4494号
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北二里2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辽宁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