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9934号
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北二里2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路1区80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2023年4月10日,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