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5257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1704552B。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