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XX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830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 法定代表人:曹X。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78元(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怡冰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