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830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
法定代表人:曹X。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78元(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怡冰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