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8119号
原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湖同1号歌华大厦110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王连魁,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
被告:***,女,1967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朗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因青海朗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办理注销登记,本院依法变更王连魁、***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