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视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20902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视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锡林浩特市视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锡林浩特市视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视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视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视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