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5641号之二 原告: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河滨西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306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创业路1号联创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B9N387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同等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