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鸿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3511号
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经合大街南侧4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彪。
被告:***,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祥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