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58号
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经合大街南侧4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洁,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16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梁邦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