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3108号
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彪,系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与鸿展公司间的劳动争议,***因不服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公劳人仲字[2021]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21年7月1日将***诉至本院。就鸿展公司的起诉,本院立(2021)吉0184民初3082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现鸿展公司同因不服公劳人仲字[2021]第27号仲裁裁决书将***诉至本院,本案应与(2021)吉0184民初3082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吉0184民初308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刘春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