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102民初2506号
原告:永州市恬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湘口馆路北侧(阳明大道)122号一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4RYLCR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1QAD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州市恬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恬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恬维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州市恬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由永州市恬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