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25民初182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家庭住址:五寨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善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743325578,单位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新城花园承康阁-承怡阁)承怡阁、承康阁栋1008。 负责人:***。 被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1QADX1,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负责人:***。 被告浏阳市社港贤辉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853828021,单位地址: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镇北居委会。 负责人:***。 被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善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社港贤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因原告***预交诉讼费为5097.81元,故应退还原告***诉讼费5072.8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