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25民初182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家庭住址:五寨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善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743325578,单位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新城花园承康阁-承怡阁)承怡阁、承康阁栋1008。
负责人:***。
被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1QADX1,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负责人:***。
被告浏阳市社港贤辉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853828021,单位地址: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镇北居委会。
负责人:***。
被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善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社港贤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因原告***预交诉讼费为5097.81元,故应退还原告***诉讼费5072.8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