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3执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枫桶坝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707110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湘互中南电瓷电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浦路26号3单元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05005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本院在执行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湘互中南电瓷电器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1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64245.1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99元、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本院2020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贵阳湘互中南电瓷电器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名下小额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贵A×××××号车辆,本院已对该车辆手续进行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尚不能处置。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代为查找其财产线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货款764245.1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99元、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