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枫桶坝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707110203。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利,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镇高铁新城新南大道遵义交旅投集团大厦(高铁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563731158。
法定代表人:田茂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0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上诉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应勇
审 判 员 施正高
审 判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振伟
书 记 员 郑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