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2335号
申请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可,系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灵伟,系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0元的财产。
其中: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联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