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277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4号大院内8栋自编号B07-4C、4E。
法定代表人:朱东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芝、刘晓莉,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被告东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芝、刘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仲裁情况:2021年5月2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1.东图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9379.31元;2.东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36元;3.东图公司配合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84元。该委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1)394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二、***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9379.31元;2.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36元;3.东图公司配合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8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关于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8日入职东图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工程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四、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主张东图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9379.31元,并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1.钉钉请假单截图显示调休剩余40天。证据2.《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2020年1月15日)载明:薪资核算其他:调增:2019年剩余加班未调休21天,离职结算加班工资5100元/月÷21.75天×21.5天=5041.30元。证据3.《离职证明》(2020年1月15日)载明:双方现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载明:1.2020年4月3日,***:“因为有这几件事情……三、加班时间半年作废不合法”;东图公司刘晓莉:“收到”。2.4月24日,东图公司刘晓莉:“你的工资这周有收到了吧”;***:“是的,工资收到,加班费还没有”;东图公司刘晓莉:“加班费的话,在核对哈”。证据5.2020年1月15日的录音(文件名20200115_175208_2.m4a)载明:***:“我的那个调休剩余天数是21.5天吗”;东图公司刘丽芬:“对啊”;***:“我之前看我的那上面的是40天”;东图公司刘丽芬:“40天的话,是这样的,1到6月份的那个调休是不能跨年的,你现在不是1月份了吗,只能是7到12月份的调休”。证据6.2020年6月3日的录音(文件名20200603_150040.m4a)载明:东图公司刘晓莉:“那这样,后面还有工伤、离职证明那些,然后这边就是出了离职证明以后我们才能走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那些,包括找社区(配合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那些什么的。***:“已经出了离职证明,已经给我离职证明了”;东图公司刘晓莉:“你说的是那个盖章的吗”;***:“是”;刘晓莉:“那这样就是要等,要把前面的钱都确认好,没有问题以后再走后面的流程,这个是不是应该是有一年的期限我记得好像是”;***:“那就是等着确认了”;东图公司刘晓莉:“对,等确认清楚以后我们再把后面的(工伤赔偿)一步到位,因为现在最有争议的就是这个(提成结算)吗,那就先把这个确认好”;***:“是,因为现在这个提成和加班费都没有给我搞清楚,所以这个后续在看了”。对于录音,***称2020年1月15日的录音系其在离职当日与公司财务刘丽芬沟通加班工资时录音的,2020年6月3日的录音系其当日回公司与人事刘晓莉沟通工伤赔偿、提成、工资事宜时录音的。
经质证,东图公司称:证据1钉钉请假单截图时间较久了,无法核实;对证据2-4无异议,其已结清加班费;对证据5、6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极易篡改,无法确认是否真实存在。
本院认为:***提交2020年6月3日的录音拟证实其曾于该日向东图公司主张工伤、加班费,该录音内容与原始载体一致,东图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录音系伪造的,亦不申请鉴定,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录音显示***于2020年6月3日向东图公司主张工伤、加班费的事实,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故***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本案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提交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请假单截图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40天的事实。东图公司称根据《离职证明》(2020年1月15日),双方已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的主张与双方于2020年4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明显不符,东图公司亦未提交支付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载明的离职结算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本院认定东图公司未支付的加班工资为9379.31元(5100元/月÷21.75天×40天),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五、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提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细详情予以证实。《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因2018年4月17日受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明细详情载明2022年4月11日,***收到广东省社会保险清算代付户支付的11184元款项,摘要为“***工”。***称上述11184元即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于2019年12月31日与东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东图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提交的明细详情证实其已收到广东省社会保险清算代付户支付的111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张每个月工资按照5592元(11184元÷2个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36元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9379.31元;
二、被告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美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邱金丽
书 记 员 邓敏婧
冯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