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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公司与陈某,南京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5241号 原告:新疆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亮,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无锡市某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无锡市某窗饰有限公司。 被告:沙坪坝区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经营者:***,身份信息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窗饰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某建材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新疆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新疆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