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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4民初2660号 原告:李某,男,195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自愿于2023年4月21日撤回对被告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允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