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626号
原告:天津市合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5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合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安园甲8号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合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20666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