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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与余阳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8631号 原告: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阜新路20弄国中1号楼四楼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