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松。 委托代理人荣秀。 申请人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38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慧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松源艾普工业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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