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80民初4904号 原告: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300号2幢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335622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建设中路152号D2幢1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GQ1L5W。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93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建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云联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建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云联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与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2.判令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向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1,044,949.9元;3.判令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向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支付违约金3,057.55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4.判令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向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1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承担。庭审中,对第三项诉讼请求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明确为:以940,454.9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为2,782.72元;以剩余的104,494.9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为274.84元,共计3,057.55元;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晋建集团公司、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因承建“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需要,向重庆云联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物资。经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与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协商一致,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了《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XJJ-CL-047),该合同对产品价格数量、供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重庆云联物资公司向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但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8月8日,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尚欠付重庆云联物资公司货款共计1,044,949.9元。前述款项,重庆云联物资公司虽多次向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催要,但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仍未付款。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据此要求解除本案案涉合同并要求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向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另,由于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系晋建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应由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重庆云联物资公司催收未果,为维护重庆云联物资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辩称,重庆云联物资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没有根本性违约的情形发生,在此之前也没有收到重庆云联物资公司的催款通知;第二项诉讼请求支付货款,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认为货款尚未到支付期限,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无权主张支付;第三项违约金的计算,鉴于货款的支付期尚未届满,因此不产生违约金的计算事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律师费没有依据,财产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的诉讼费用,应当由重庆云联物资公司自行承担,而且也没有合同依据。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供应钢材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违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重庆云联物资公司诉讼请求。 晋建集团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因承建“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需要,向重庆云联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物资。经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乙方)与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甲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XJJ-CL-047《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钢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钢材采购合同》),该合同对产品价格数量、供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一、标的、数量、价款约定,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钢筋材料,供货范围、规格、型号、品牌(达钢、威钢、德胜、成实、龙钢、长峰、泸钢、重钢)及技术参数。2.该项目钢材大概用量250吨,最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暂估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玖仟元整(含税),小写1,269,000元(含税);四、交货时间、地点、联系人约定,2.交货时间:甲方下订单(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货,5日内交货;3.交货地点: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现场;4.甲方联系人及电话:***负责对乙方发送物资送货通知及到货物资的现场验收、结算、票据签字等工作;七、物资结算及付款:1.本合同约定金额为暂估金额,最终结算以实际验收确认量为准;2.物资结算:(2)本批次钢筋材料到场,甲方验收合格,双方在每月25日办理结算手续(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合格供货量);3.付款方式及要求:(1)付款方式:待乙方开具相应等额增值税(税率13%)专用发票后,所有钢筋供量应以当月结算为依据,结算后第7个月30日前支付第1个月的钢筋材料90%款项(如:1月25日对账结算后,在8月30号前支付1月25日的结算金额90%。),结算后第8个月30日前支付第2个月的钢筋材料和第一个月余款之和的90%款项,以此类推。余款在最后一次对账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清。如果因甲方资金困难等原因出现逾期付款,逾期违约金以相应批次钢材逾期付款日为起始日用已逾期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日违约金标准为12%=365天)进行计算;并由乙方开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3)税票的要求:乙方须在现场验收合格且签订结算单后5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合规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0日内凭甲方退还的原不合规发票原件,重新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12月3日向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现场运送合同约定的盘螺、螺纹钢共计206.22吨,货款金额1,044,949.9元,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该项目部联系人***在供货单上签字。2022年4月19日重庆云联物资公司向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日交付。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认可供货数量及货款金额,但认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双方协商未果,引发本诉。 另查明,2022年9月27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钢材采购合同》、供货单、保险单、保单保函及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系客观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因承建“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需要,向重庆云联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物资并于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该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对尚欠货款1,044,949.9元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以及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与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与2021年12月2日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是否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及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3.晋建集团公司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财产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由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负担。对此,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以及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与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与2021年12月2日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双方在《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为“待乙方开具相应等额增值税(税率13%)专用发票后,所有钢筋供量应以当月结算为依据,结算后第7个月30日前支付第1个月的钢筋材料90%款项(如:1月25日对账结算后,在8月30号前支付1月25日的结算金额90%。),结算后第8个月30日前支付第2个月的钢筋材料和第一个月余款之和的90%款项,以此类推。余款在最后一次对账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清。”而对税票的要求为:“乙方须在现场验收合格且签订结算单后5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是在现场验收合格且签订结算单后5日内,而付款时间是结算后第7个月30日前支付第1个月的钢筋材料90%款项,结算后第8个月30日前支付第2个月的钢筋材料和第一个月余款之和的90%款项,以此类推。供货单上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该项目部联系人***签字,重庆云联物资公司盖章,本案供货次数仅2次,双方均未再形成结算单,故该供货单可以视为合同约定的结算单。本案供货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3日,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在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90%即940,454.91元,因之后再未供货,故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在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44,949.9元,故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结算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买方,按约足额支付货款系其主要合同义务,基于其上述违约行为,加之重庆云联物资公司已停止供货的事实,重庆云联物资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该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因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到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已于本案庭审当日即2022年9月28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案涉买卖合同已解除,相关权利义务即终止,山西晋建集团公司应支付所有货款1,044,949.9元。对重庆云联物资公司要求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货款1,044,949.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此外,《物资采购合同》约定,该项目钢材大概用量250吨为暂估金额,最终结算以实际验收确认量为准,本案实际供货206.22吨,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也是按照实际供货数量起诉,故对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抗辩重庆云联物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违约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是否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标准和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双方在《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如果因甲方资金困难等原因出现逾期付款,逾期违约金以相应批次钢材逾期付款日为起始日用已逾期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日违约金标准为12%=365天)进行计算”,综合考虑当前企业实际融资成本、投资理财收益、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本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该违约金标准予以支持。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即:以940,454.9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2,782.72元;以剩余的104,494.9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274.84元,共计3,057.55元;以欠付货款1,044,949.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至付清货款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关于晋建集团公司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山西晋建集团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山西晋建集团公司应对山西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不能清偿重庆云联物资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四、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由晋建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晋建集团公司负担的问题。《钢材采购合同》没有约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违约一方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是重庆云联物资公司为维权产生的费用,但不是必须通过保单的形式提供担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晋建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也是对自身权益不重视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的《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天宫山配套住房暨安置还房建设项目钢材采购合同》; 二、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4,94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8月9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057.55元,从2022年8月10日起至付清货款止,以欠付货款1,044,94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计算。若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责任的,由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81元,保全费计5,000元,合计12,481元,由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