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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市天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民终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5)陕058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