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民终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5)陕058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