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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焦作市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21747号 原告:焦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2010、12011。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9.00元,减半收取1064.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