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水务发展集团蒲城县水务有限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6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被告:陕西水务发展集团蒲城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延安路东段5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0层12010、12011。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水务发展集团蒲城县水务有限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