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合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合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0层12010、12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合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智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合智公司上诉状中提出的申请人并非农民工也并未与签订协议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承担支付申请人劳务费及利息的要求,二审错误的听取了被申请人要求对案件进行改判。申请人***及十余名农民工弟兄凭着自己的辛苦劳动为工地建设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理应得到劳动报酬,农民工弟兄干活是为了工地干活,并不是为了某个个人干活,***只是在工地上安排活,而农民工弟兄是为了建设服务,不是为了***服务,干出的活实实在在体现在了工程中,直到工程完工,现在拿不到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合智公司昧着良心竟然不承认农民工的工作成绩,申请人是实实在在的农民工,是有名字,有身份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的现代农民,被申请人合智公司和中能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合智公司的人不干活还拿到了利润,而申请人这些辛苦劳作的农民工竟然拿不到报酬,得不到认可,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系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中提供的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处承包了案涉劳务工程,可认定***与***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智公司并非***的合同相对方,***向合智公司主张权利,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成立。再者,***所主张的劳务费包含了其承包劳务工程的利润,故***亦无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合智公司主张劳务费用。据上,原审法院对***要求合智公司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