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1474号之一
申请人: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招商区世纪新村15号-18号楼沿街裙房北起第1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87717644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0层12010、1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605044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与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陕0581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价值以人民币1,879,455.0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