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保9925号
申请人:新环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诚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环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诚进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粤0306执保67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诚进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设账户1500********的账户存款,查封、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552930.14元为限。现因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即将到期,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诚进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设账户1500********的账户存款,继续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552930.14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诚进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设账户1500********的账户存款,继续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552930.14元为限。
【原查封案号:(2022)粤0306执保678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