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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锐意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20626号 原告:***,男,199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17级),号码4417211999060700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838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15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试用期自缴社保费用4702.48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才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无需赔偿补偿金。原被告双方已经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持二倍工资请求。被告已为原告依法缴纳部分社保,具体金额应以劳动仲裁书为准。 相关案情 一、各方无争议事实 2021年3月2日,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应自2020年10月29日前到岗,试用期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固定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月4800元,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为每月5200元,绩效工资根据原告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原告应缴纳部分由被告从原告工资中代扣代缴;原告连续旷工3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被告规章制度,被告有权随时辞退原告。 2021年12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口头问原告:“我现在要你离职的话,你的诉求是什么?”原告回复:“那就是补偿钱的金额。”对方随后称:“……我们的工作就安排到今天为止,离职先不签……”。 2022年1月5日,原告就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向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社保费用。 2022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你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事宜未果,现正式通知你2022年1月7日按时到岗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2022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你于2022年1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正式请假手续或书面辞呈便缺勤离开岗位至今,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视为自动离职的情形,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月13日起正式解除。 双方一致确认,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扣除了社保总额,将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代原告向社保局进行了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共计2756.08元未缴纳。被告同意将该部分金额返还给原告。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任职被告处开始试用期,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21年3月2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将签订合同前的劳动工作期间明确约定在合同条款中,符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156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表明想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诉请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告明确通知原告工作安排就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原告不服于2022年1月5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2022年1月1日起,原告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属于被告的安排。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安排原告工作,导致本案纠纷发生。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成立。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时长一年两个月有余,赔偿***应计算为5200元×1.5×2=15600元,原告请求的赔偿金13000元小于本院计算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原告诉请的试用期内社保费用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被告确认未为原告缴纳试用期内单位应缴的社保部分,并同意将该部分款项返还原告,双方一致同意该部分金额为2756.08元,本院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社保费用2756.08元。原告请求的社保费用超过2756.08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五、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208号 六、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15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试用期自缴社保费用4702.48元。 七、仲裁结果:1、被告向原告返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垫付的社保费用1965.54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锐意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锐意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用2756.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市锐意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锐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聂  海  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