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六角南巷1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36541.0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41.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