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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育信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1民初1127号 原告:北京育信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C区2号楼2单元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3T85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78号中御广场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6346127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育信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育信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相关款项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育信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育信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27.14元,减半收取计3663.57元,由原告北京育信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