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4民初12843号
原告: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六角南巷1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22]60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因***诉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与本院受理的***诉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鄂0104民初11296号]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4民初112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