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4871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六角南巷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政洪、**,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