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1民初816号
原告:米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车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车某某、陕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车某某难以查找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