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8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以南、绕城高速以东恒大都市广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8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未采取扣划措施;经“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执行之相关情况。依照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8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