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臻极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2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丈夫。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臻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奥林匹克花园第E9幢1**11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梁家牌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臻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极置业)、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勘察研究院),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中建筑)、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建设)、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臻极置业及四家责任主体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未按规划审批备案的图纸施工并违法验收。违法事实清晰且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证据有:建筑实物与设计报备不符少建一层楼;外墙保温材料不具备防火功能,造成严重火灾安全隐患;小区实际建设车位与备案公示数字严重不符,少建车位1197个;小区未建公示公厕;开发商与物业允许1、2楼业主侵占公共绿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臻极置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1.房屋经过咸阳市住建局验收备案,交付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并不存在侵权行为。2.关于补建备案车位及公厕事宜,应当由全体业主作为权利人提出请求,个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3.外墙保温材料及护栏材料问题并不存在,有相应的检测报告,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主张建筑实物与设计报备层数不符的问题。经查,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的2023年12月29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就该问题答复了***,验收层数与设计层数一致均为6层,**主张7层,依据不足。 关于外墙保温材料的问题。**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被申请人提供的该产品合格证及验收单,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要求更换建材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小区车位、公厕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这些权利属于全体业主,个人主张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亦无不当。关于公共绿地的问题,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已于2016年12月7日责成物业企业恢复绿地原貌,即使该问题未得到落实,同前述车位、公厕问题一致,该问题不应由个人起诉。 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