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3087号
原告
***,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吴家村,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6204347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为9133068114627096XL)。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事由
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申请撤诉,并未交纳诉讼费用。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