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3087号 原告 ***,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吴家村,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6204347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为9133068114627096XL)。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事由 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申请撤诉,并未交纳诉讼费用。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