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902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雨林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XXX。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雨林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902民初29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通过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521445.9元,缴纳执行费7615元。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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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