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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秦山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2868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甲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