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740号
原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2518068Q,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百盛街36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2905722D,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39元,由原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