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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2执589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2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05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省农信社**、**账户。2022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法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1)浙0602执5896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